一、申請條件
(一)學生申請解除違紀處分時,原則上必須是在處分期限已滿之後。學生受警告處分應滿六個月,受嚴重警告處分應滿九個月,受記過及以上處分應滿十二個月,以違紀行為發生之日算起。
學生在畢業前處分期限未到,表現優秀者可提前提出解除處分申請,但處分考察期不能少于三個月。
(二)申請解除處分的基本條件:
1、考察期認真改正錯誤,考察材料完備。考察期内,受處分學生要制定改錯成長規劃,并能嚴格遵循,每季度主動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彙報思想不少于一次,學生工作辦公室有責任對其進行教育和指導,并作出書面鑒定;
2、受處分後再無任何違法、違規、違紀現象,表現良好;
3、在考察期内認真履行學生的義務,表現良好,學習認真,成績進步,積極參加學校各項活動、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等且表現良好。
(三)書面申請材料必須包含以下内容:
1、受處分學生檢讨書*(違紀行為發生之日起,一星期以内上交檢讨書至輔導員處)
2、受處分學生學習成長規劃表*;(違紀行為發生之日起,一星期以内上交成長規劃表至輔導員處)
3、受處分學生考察表*;(從違紀行為發生之日直至解除處分答辯之日,這期間每三個月至少一篇考察表、不夠三個月則按三個月計算。交至輔導員處)
4、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生解除處分申請表*;
5、個人總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受處分的原因;②事實和經過;③闡述自己對處分的認識;④受處分以來個人的思想變化和表現;⑤包括受處分以來個人的日常表現(如出勤、學習成績、好人好事、參加的活動、獲得的獎項等);⑥申請解除處分的原因;⑦解除處分後對自身的要求及做出遵守紀律的承諾)
6、申請解除處分學生名單彙總表*
7、相關證明材料,如成績單*、獲獎證明等。
注:所有書面申請材料均有紙張格式要求、請自行下載附件1獲取。
二、解除處分工作程序
(一)學生申請解除違紀處分,須将個人接受處分後的總結、證明、解除處分申請表等書面申請材料提交至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5教102),由院系負責審核。
(二)學院審核程序:
1、審核違紀學生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
2、符合解除處分條件、材料完備者,學院組織進行答辯。答辯工作由院系負責人、學生工作辦公室人員、院系辦公室人員、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參與,其中教師人數不少于3人(含3人),學生人數不少于2人(含2人,建議從院系團委及學生會、班級中産生),總數須為單數。
3、産生審核結果。
(三)審核通過後,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整理好書面材料,報送至學校學生工作部複核,複核無誤提交學校審定。
(四)經審定後,同意解除處分者,學校發文解除處分;經審定後,不得解除處分者,由學生工作部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要求其重新認識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