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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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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辦法

編輯: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 發布時間:2026-03-09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學生遵紀守法,建設優良的校風和學風,維護正常的辦學秩序,為國家培養合格的接班人和建設者,規範對學生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學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條 學校給予學生紀律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處分與違法違紀性質和情節相适應的原則,堅持教育為本、預防為主、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尊重并保障學生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四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期限:

(一)警告,期限 6 個月。

(二)嚴重警告,期限 9 個月。

(三)記過,期限 12 個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 12 個月。

(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上述處分的,由學生所在院系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累計兩次違紀受處分者,第三次違紀應當處分時,視為屢次違紀,可以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考察期間再次違紀,應當受處分,可以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違紀受到處分後,因個人原因休學離校的時間不計入考察期限。

畢業班學生違紀受到處分者,考察期限從給予處分之日起至畢業時,但不得少于 3 個月。

第五條 學生對違紀處分有按程序進行陳述、申辯、申訴的權利。

第六條 學生違法、違規、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分:

(一)在違法、違規、違紀過程中,主動有效地制止事件的發生、發展的。

(二)主動交待錯誤事實,承認錯誤,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三)确屬被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态度良好的。

(四)能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工作,提供重要線索、證據;能主動揭發他人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在集體違法、違規、違紀事件中起輔助作用,且事後主動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認錯态度良好的。

(六)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分的情形的。

第七條 學生違法、違規、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從重處分:

(一)對檢舉人、證人、違紀處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打擊報複、威脅恐吓,或以其他方式幹擾違紀處理工作的。

(二)策劃、組織他人或群體違法、違規、違紀事件,或教唆、煽動他人違法、違規、違紀,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因違法、違規、違紀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産損害,應予賠償而拒不賠償的,和拒不退贓或拖欠贓款、贓物的。

(四)惡意串通,隐瞞真相,故意提供虛假證據,妨礙調查取證的。

(五)有兩種及以上違紀行為的。

(六)有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的。

第八條 學生違紀處分的期限從違紀行為發生之日算起。在違紀處分期内,取消其參加各種獎助學金及榮譽評比資格。處分期滿後,尚未正式解除處分期間,學生可以申請各類符合條件參評的獎助學金及榮譽評比,但是學校保留追回未成功解除處分學生所獲獎勵和榮譽的權利。

第二章 違紀行為及相應處分

第九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者,可以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國家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行政處罰者,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違反法律、法規,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行政處罰,而國家司法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免予處罰者,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條 對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等活動者,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以下處分:

(一)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或者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不聽勸阻者,可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組織或者煽動鬧事,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或者破壞學校的管理秩序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組織、策劃、煽動罷課或罷考者,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書寫、制作、張貼、投遞、散發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報、傳單、标語、刊物、視聽資料等,混淆視聽或者制造混亂,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組織開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的社會政治活動或者集會、沙龍、俱樂部等,經教育勸阻不改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在校園内進行宗教、迷信等活動,經教育勸阻不改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對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以下處分:

(一)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儲存、攜帶、販賣或者使用危險物品者,可以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對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以下處分:

(一)毆打他人,但未傷他人者,可以給予警告處分;緻人輕微傷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緻人輕傷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緻人重傷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 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造謠、誣陷、侮辱、謾罵他人,經批評教育不改者,可以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寫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正常學習、生活者,可以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隐匿、毀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票據或者其他郵件者,可以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侵犯他人住所,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不聽勸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以各種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數償還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外,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以下處分:

(一)偷竊、騙取、搶奪公私财物價值不滿 1000 元人民币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價值 1000 元人民币及以上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财物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敲詐勒索公私财物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對故意損壞公私财物者,除照價賠償損失和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外,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以下處分:

(一)損壞公私财物價值不滿 1000 元人民币者,給予警告處分;價值在 1000 元人民币及以上,未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損毀學校館藏圖書資料者,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違規使用電子資源造成損失者,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有關管理規定,妨害社會、學校公共秩序者,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以下處分:

(一)擾亂教學、科研、生産、工作秩序,擾亂課堂、宿舍、活動場地、體育場所、遊泳池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對結夥鬥毆、尋釁滋事,調戲、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它流氓活動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對酗酒屢教不改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酒後滋事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拒絕、阻礙國家或者學校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執行公務,經批評教育不改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冒用學校、他人名義,侵害學校、他人利益,給學校、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僞造、變造、買賣、冒領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各種公文、證件、證明、印章、檔案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七)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團體并開展活動,或者有違反學生團體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經教育勸阻不改者,可以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妨害文物管理,毀壞文物古迹者,可以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九)違反消防管理,損壞消防設施、器材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十)明知是贓物而購買或者窩藏、銷毀、轉移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十一)違反政府禁令,吸食毒品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對違反計算機信息網絡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以下處分: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緻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遭受損害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擅自中斷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者,可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利用互聯網造謠、诽謗或者發表、傳播有害信息,煽動颠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影響學校正常秩序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通過互聯網竊取、洩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産權者,可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九)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鍊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者,可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者,可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者,可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二)非法截獲、篡改、删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可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十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者,可以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對違反以下公民道德規範者,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以下處分:

(一)組織、參與非法傳銷者,可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參與賭博或者為他人賭博提供條件者,可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者,可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務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五)對組織、參與其他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者,可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破壞校園秩序,影響環境與衛生,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課室、飯堂、圖書館、會場等公共場所,亂扔廢棄髒物,給予警告處分。

(二)在建築物、公用設備上亂塗、亂寫、亂畫、 違章張貼,給予警告處分。

(三)損壞校園環衛、園林、路燈等公用設施,破壞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對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辦法,擾亂住宿管理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擅自調換、騙取、占用、出租、出借學生宿舍及床位,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在校學習期間,無正當理由,夜不歸宿或者一個學期内晚歸次數達到3 次者,給予警告處分;超過 3 次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私接電源、違章使用大功率電器設備等不安全用電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在學生公寓(宿舍)樓内焚燒物品或者故意往樓下投擲物品、火種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在學生宿舍内飼養寵物,經勸阻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八)在學生宿舍内從事租賃、代售代銷等經營性活動或收費性活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九)在學生宿舍樓道内停放電瓶車或給電瓶車充電者,給予警告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除賠償損失外,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依法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十)有其他違反學生住宿管理的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學校資助相關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情節嚴重性,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學生曠課、考核違紀、考核作弊、非法取得學籍等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以下處分:

(一)學生修讀課程應嚴格按照要求出勤,對曠課學生,以院系批評教育為主,一學期内曠課時間累計達到 24 學時及以上者,給予警告處分;累計達 48 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達 72 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累計達 96 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累計達 120 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試卷、答卷上标記特殊信息者或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手勢,擾亂考場内秩序者,不服從監考人員勸告,擅自将試卷、答卷帶出考場者或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可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閉卷考試開始前在課桌、座位、身上等地方書寫與考試有關的内容者,閉卷考試中手機等電子存儲設備處于開機狀态者,夾帶與考試有關的文字材料并在考試過程中使用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與考試内容相關的信息、資料、物品或試題答案者;使用手機等設備的通訊功能實施作弊者;互相交換試卷、答卷或者在試卷、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學号等信息者;在同一學期期末考試期間,出現兩次考核違紀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或者替他人參加考試者;組織三人及以上共同作弊或參與三人及以上的集體作弊者;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者;盜竊試卷者;考試結束後使用不正當手段更改試卷答案或考試成績者;曾經兩次因考試作弊受到處分,第三次作弊應當受處分者;在同一學期期末考試期間,出現三次及以上考核違紀行為者;其他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學生凡通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非法方式取得學籍的,無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者,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準,離校 3 個工作日以内者,給予警告處分;離校達到3 至 6 個工作日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離校達到 7 至 8 個工作日者,給予記過處分;離校達到 9 個工作日及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以下學術道德規範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虛開發表文章接收函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在未參與實際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者論著中署名,偷換署名或者通過不正當手段改動署名順序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未經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發表、公布或者轉讓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者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将應當保密的學術事項對外洩露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有其他違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行為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章 處分管理權限、程序與申訴

第二十四條 處分權限:

(一)學校是實施紀律處分的主體,學生處、教務處根據各自權限負責相應處分管理。

(二)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違紀學生所在院系提出處理意見,經學生處審核通過,報學校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審批同意後作出決定。

(三)對學生作出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提交校長、書記辦公會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各院系在提交相關材料前應當由監察與審計處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内容包括程序合法性及适用規定合法性等。

第二十五條 處分程序:

(一)發現學生違紀事件後,由違紀學生所在院系、相關部門指定人員組成調查小組(成員不少于 2 人),采取合法方式查清事實,收集證據,并作調查記錄。與違紀學生有利害關系或者直接涉及違紀事件的當事人應當回避。

(二)案情複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法、違紀、違規事件,由保衛處負責調查取證,調查完畢後将有關資料交至該學生所在院系、學生處,由以上單位按相關規定處理。

(三)學校各職能部門在管轄範圍内發現學生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将有關材料交該學生所在院系,由院系按相關規定處理。

(四)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

1. 物證。

2. 證人證言。

3. 當事人的陳述。

4. 視聽資料。

5. 鑒定結論。

6. 現場筆錄、勘驗筆錄。

7. 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

(五)對事實清楚的違法、違規、違紀事件,相關院系應在收到材料後 15 個工作日内,提出處理意見并經院系黨政聯席會議審定後上報。

(六)院系處理學生違法、違規、違紀意見量度不當或者未按規定處理,學校可要求該院系重新審議;複議後,若處理學生違法、違規、違紀意見仍量度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由學校直接按規定處理,院系須執行學校的決定。

(七)學生如對學校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依據《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學生申訴管理辦法》進行申訴,如還有疑問可向廣東省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申訴期間學校的處理、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八)在特殊情況下,學校有權對違法、違規、違紀者直接進行處理。

(九)學生處提出拟處理意見,應下發違紀處分告知書送達學生。如違紀學生認同所犯錯誤的事實、證據、處分依據,應簽署書面意見;如學生不認同所犯錯誤的事實、證據、處分依據,應在接到違紀處分告知書 3 個工作日内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至學生處,學生處組織由院系教師代表、相關職能部門代表、監察與審計處代表等組成的工作小組進行複議,在 10 個工作日内作出答複,并書面告知學生,學生處按複議後的結果提出處理意見,送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或校長、書記辦公會審批決定。

第二十六條 違紀處分的管理:

(一)學生處出具的違紀處分告知書内容應當包括學生的基本信息,拟作出處分的事實和依據,拟給予的處分種類、依據、期限,申辯、陳述的途徑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二)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的内容包括學生的基本信息,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三)違紀處分告知書、處分決定書由院系送達學生本人,并由學生簽收;拒絕簽收的,由院系記錄在案,并由兩名工作人員在該違紀處分告知書、處分決定書上簽字說明;特殊情況不能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簽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郵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達。采取郵寄的方式送達的,根據學生提供的家庭地址用挂号或專遞的形式郵寄,信函寄出一周後,即視同送達。采取公告方式送達的,公告期為 60 天。

(四)被開除學籍的學生, 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對處分決定無異議者應在 10 個工作日内辦理完相關手續并離校,其檔案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手續離校,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注銷其在校内的各種關系。逾期不離校者,保衛處依照規定勸其離校。對處分決定有異議、提出申訴者離校時間延長至申訴結束後 3 個工作日内。

(五)處分決定視情況在全校、院系或者班級範圍内公布。受處分的學生,由所在院系負責考察。

(六)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受處分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 在違法、違規、違紀事件處理過程中,學生享有陳述、申辯、申訴的權利:

(一)在違法、違紀、違規事件調查過程中,學校充分聽取、重視當事學生的陳述和意見。

(二)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學校書面告知學生違紀事實、實施紀律處分的理由及依據、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其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三)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違法、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四)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内,可以按照《太阳集团城网址83138學生申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書面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後,可延長 15 個工作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院系、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書記辦公會作出決定。

(六)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七)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八)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

(九)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第二十八條 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由提出處分建議的相關職能部門起草後,由學校辦公室統一發文。學生違紀處分的有關材料,包括原始材料、處分決定書等,統一由學生處整理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受處分學生個人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引發之日起生效,由學校學生處、教務處、總務處、圖書館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負責解釋。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