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範操作流程,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廣東省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管理辦法》《關于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關于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幹意見>》《教育部 财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關于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目的是幫助學校經濟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以及基本生活費,使經濟困難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三條 學校成立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制定學校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實施辦法及獎懲措施,明确相關職能部門分工,協調各職能部門在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的關系,并對相關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四條 學校設立大學生資助中心,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在學校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與省學生助學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助學中心)和貸款經辦銀行、代理金融中介機構的日常業務聯系;
(二)協助經辦銀行開展貸前、貸中、貸後的組織管理工作,包括發布辦理助學貸款申請通知、畢業前确認還貸計劃等工作通知;
(三)負責對貸款學生進行資格複審,與經辦銀行簽訂合作協議,及時統計并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的學籍異動等有關情況;
(四)負責助學貸款相關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信息維護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國家助學貸款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組織開展國家助學貸款的風險防範工作;
(七)負責組織開展院(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成員業務培訓,指導院(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按要求開展工作;
(八)負責助學貸款工作考核與獎懲等。
第五條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負責人任組長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通知組織本院(系)學生辦理助學貸款申請、續貸、畢業确認等;
(二)負責按要求收取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回執并按時報送;
(三)負責及時向大學生資助中心報告本院(系)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如服兵役、升學、休學、轉學、退學、被開除學籍、就業、出國(境)、失蹤、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等學籍異動情況;
(四)負責本院(系)學生的助學貸款的發放工作,督促貸款學生按時還本付息;
(五)組織開展助學貸款的宣傳工作;
(六)負責本院(系)貸款學生的教育管理,加強誠信教育工作,引導學生樹立信用意識;
(七)其他有關國家助學貸款的工作。
第三章 貸款政策
第六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家長(或其法定監護人)通過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和家長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七條 生源地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或相關金融機構以下統稱貸款經辦銀行。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貸款金額原則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如國家政策對貸款額度有調整,則按最新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貸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利息由财政全額補貼,畢業後的本金和利息由貸款學生負擔。
第十條 當貸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完成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學的貸款學生複學後,恢複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四章 貸款申請與審核
第十一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持有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在校生;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四)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五)家庭經濟困難,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六)當年沒有獲得其他助學貸款。
第十二條 首次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流程及材料:
(一)學生申請。登陸學生在線服務系統,完成注冊并填寫個人及共同借款人(原則上應為貸款學生的父母)基本信息,提出貸款申請,打印《申請表》并簽字。
(二)系統提示通過高中預申請的,打印《申請表》并簽字後,按系統提示上傳申貸材料。未進行預申請,但确因家庭經濟困難需申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同學,可前往縣級資助中心咨詢辦理預申請或按實際情況填寫《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申請表》,作為家庭經濟困難認定依據申辦貸款。
(三)貸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攜帶以下申貸材料,前往縣級資助中心辦理手續:
1.貸款學生與共同借款人身份證原件1份及複印件1份;
2.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3.戶口簿原件;
4.《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從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系統中導出),未通過預申請的同學還需攜帶《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申請表》原件;
(四)持縣級資助中心《受理證明》前往高校報到。院(系)彙總後上交大學生資助中心,大學生資助中心于當年10月10日前錄入電子回執。
第十三條 生源地助學款續貸辦理流程及申貸材料
(一)在前往縣級資助中心辦理續貸手續前,須先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更新個人基本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提出續貸申請,按系統提示填寫續貸聲明,導出打印《申請表》并簽字。如共同借款人發生變化,需要前往縣級資助中心辦理共同借款人變更手續,才能進行續貸申請。
(二)續貸申請材料:
1.貸款學生本人身份證原件;
2.貸款學生本人簽字的《申請表》原件;
(三)持受理證明前往高校報到,院(系)彙總後上交大學生資助中心,大學生資助中心于當年10月10日前錄入電子回執。
第十四條 申請高校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能夠按正常學制順利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家庭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
(六)符合國家規定及貸款銀行、省教育廳雙方約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五條 學生助學貸款到賬後,大學生資助中心會同财務處發放貸款。部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劃至學生本人賬戶,由學生自行繳納學費、住宿費。
第五章 貸後管理
第十六條 各院(系)應建立貸款學生信息數據庫,錄入貸款學生的申請、還款、逾期、違約等貸款信息,建立貸款學生信用檔案。
第十七條 院(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要教育、指導、監督學生合理使用助學貸款,對貸款學生的日常表現跟蹤考評,對貸款學生的違紀行為要及時進行處理,并上報大學生資助中心。
第十八條 貸款合同是約束借貸雙方的法律依據。除學籍異動、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外,貸款合同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内保持不變。
第十九條 貸款學生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辦銀行有權采取暫停發放貸款、提前回收貸款本息等措施:
(一)貸款學生未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貸款學生自願提前終止合同;
(三)貸款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
(四)貸款學生弄虛作假,惡意騙貸。
(五)貸款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死亡;
第二十條 發生上述第二十條所列情況之一的,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雙方應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并按變更後的合同執行。
第二十一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轉院(系)或專業,需聯系當地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進行學籍信息及還款計劃變更。
第二十二條 每年的5-6月,在大學生資助中心的指導、組織、協調下,院(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督促貸款畢業生在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系統上辦理畢業确認手續,并進行畢業前的誠信教育、相關金融知識教育。
第二十三條 大學生資助中心、各院(系)與貸款經辦銀行共同做好貸款畢業生的貸後還款監督工作,關注貸款畢業生的還款情況,多途徑進行合法催還工作。
第二十四條 院(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貸款畢業生的交流溝通,掌握畢業生的信息。院(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除了與貸款畢業生保持電話、書信聯系外,應發揮網絡優勢,設立專用電子信箱,采取按院(系)、專業或班級建立貸款學生QQ群等方式随時了解和掌握貸款畢業生的工作、學習、收入狀況、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及時掌握和上報可能影響貸款學生按時還款的情況,有效預測和防範貸款風險。
第二十五條 各院(系)的貸款回收情況納入學生資助工作考核範疇。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六條 貸款學生應嚴格按貸款合同履行還貸義務,嚴格按照與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按時還清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貸款畢業生若繼續攻讀學位,可在畢業前向生源地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或相關金融機構提出展期申請,并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經審核通過後,由貸款經辦銀行為其辦理展期手續。展期期間的利息,由财政部門繼續按在校生的标準實施全額貼息。
第二十八條 貸款畢業生若選擇提前還款,可在每月10日前(11月、12月除外)登陸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提交提前還款申請,并于當月15日前将應償還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賬戶,貸款銀行通過代理結構于當月20日從該賬戶中收取。
第二十九條 貸款畢業生若選擇分期還款方式,須按照分期還款協議定期在指定賬戶存入足額的還款金,以便貸款經辦銀行自動扣繳貸款金額。
第三十條 貸款學生畢業時,符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要求的,可按有關政策規定申請代償。
第三十一條 學校利用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資金、社會捐資助學資金或學生獎助基金,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難的貸款畢業生。對于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經濟收入特别低的貸款畢業生,如确實無法按期償還貸款,可向大學生資助中心提出救助申請并提供相關書面證明,經核實後,可啟動救助機制為其代償應還本息。
第七章 違約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約貸款畢業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學生。
第三十三條 貸款經辦銀行将對違約貸款畢業生的違約金額計收罰息,并将違約情況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金融機構将對惡意拖欠貸款的違約借款畢業生将采取限制措施,如不予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由學校學生處負責解釋。